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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条例出台 只覆盖中小学生

新闻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日期:2012/5/3 14:22:07     点击量:9763
     在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之后,国务院10日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从2012年4月10日开始施行。与征求意见稿不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成为校车服务对象,幼儿则不在范围之内。此外,曾引起争议的“校车使用年限8年”条款,在正式条例中被去除。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成保障对象

  2011年,数名学生、幼儿因为校车事故而丧命,生命的代价也引起了全国关注。2011年1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要求尽快出台校车安全条例,以将校车的运营纳入到法律范围内加以规范,减少未成年人伤亡。

  12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便拿出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在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历时三个月,正式的条例于昨日公布并施行。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大的变化便在于校车服务对象。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均是校车。

  而正式条例则缩小了范围:校车是指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考虑到让没有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的3~6岁幼儿每天集体乘坐校车,安全风险太大。为减少幼儿入园的交通风险,在制度安排上应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为此,《条例》在附则中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8年使用上限取消

  征求意见稿刚出台时,曾有部分条款在基层引起争议。

  彼时,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者行驶里程超过20万公里,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标牌使用年限只有8年,这不太合理。” 山东无棣县教育局安全办主任刘宝峰曾告诉记者,“我们测算过,无棣县的校车要9年才能收回成本。如果8年就不能用了,校车就很难搞下去,政府压力很大。”

  校车标牌是政府对校车的一种管理手段。根据征求意见稿,没有校车标牌就没有运营校车的资格。

  无棣县是教育部定点的校车试点单位,其情况较有代表性。为此,刘宝峰也把这个情况向国务院法制办做了反映。

  正式条例出台时,刘宝峰得到反馈:他们的建议得到了采纳。正式条例的规定对此做了更为模糊的处理。《条例》规定,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经费多渠道筹集

  运营校车的钱从哪儿来,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财政如何投入到校车运营当中是个复杂问题,短期内出台相关政策有难度。但这却是最关键的问题,若钱的问题不落实,《条例》的实施就会悬空。”中央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记者。

  此次出台的《条例》还规定,首先需考虑的是合理布局学校,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政府应该尽力提供校车服务。

  此外,正式条例还新增规定称,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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